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
1、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中国在矿产资源利用上,注重能源矿产的综合开发与高效利用,包括石油天然气、煤炭和地热资源。石油天然气方面,提倡伴生气回收,硫资源回收生产硫磺,以及井下污水处理和柴油机余热利用等技术。
2、制定《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的核心目标是通过加快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从而整体提升我国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这一政策旨在通过科技创新,推广适用技术,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减少废弃物排放,推动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中,针对增值税有多种优惠政策。首先,再生水、利用废旧轮胎生产胶粉和翻新轮胎,以及掺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如砖、砌块等,享受免征增值税。其次,部分产品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如高纯度二氧化碳、以垃圾为燃料产生的电力、页岩油生产等,退税比例有所不同。
4、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着重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以减少浪费和环境保护为目标。以下是其中的关键技术领域:废旧金属再生利用技术方面,鼓励采用机械化拆解废旧汽车和船舶,如黄杂铜直接生产高精度金属制品,紫杂铜处理技术提升产品质量。
5、中国在工业“三废”综合利用技术上取得了显著进展,涉及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钢铁、有色金属、化学、建材、食品发酵、纺织等多个领域。煤炭工业中,煤矸石被广泛用于发电、生产建筑材料,如制砖、水泥,还用于地质填充和化工产品制造,如聚合氯化铝和复合肥料。
6、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财税[2008]156号)(1)免征——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液等水源进行回收并经适当处理后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利用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胶粉和翻新轮胎。
煤炭产业政策目录
煤炭276政策是中国政府针对煤炭行业实施的一种特殊政策。详细解释如下:煤炭是中国的能源支柱产业之一,煤炭产能的调控对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有效管理煤炭生产和规范煤炭企业行为,中国政府制定了煤炭276政策。
冀、辽、吉、黑、苏、皖、鲁、豫、甘、青、新等11个地区产能小于30万吨/年,其他地区产能小于9万吨/年的煤矿;开采技术和装备列入《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政策导向(2014年版)》限制目录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与大型煤矿井田平面投影重叠的煤矿。
煤炭去产能的明确答案是自2016年起开始实施煤炭去产能政策。从详细解释的角度来说: 煤炭去产能的背景:面对国内外煤炭市场的供需失衡、产能过剩的压力,中国政府决定从2016年开始实施煤炭去产能政策。这一决策旨在调整煤炭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煤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山西省的煤炭产业政策迎来重大调整,旨在推动煤矿行业的整合与转型。一项关键目标是到2010年底,将矿井数量从1500座削减至1000座,以实现行业优化和资源的有效利用。在这一过程中,各市人民政府被赋予了关键责任,他们需主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确保任务的顺利执行。
一)健全宏观调控体系 健全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以《煤炭法》为主体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煤炭准入管理制度,严格煤炭地质勘查、开办煤矿及煤炭经营准入。贯彻落实《若干意见》,制定和完善与之配套的产业政策、制度和标准。完善经济政策。切实落实中央财政对国有重点煤矿增值税定额返还和所得税返还政策。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最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概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勘查和开采需遵循严格的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需申请勘查许可证,采矿则需申请采矿许可证,以经纬度划分的区块作为基本管理单位。
2、第一条规定,此细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的,明确了矿产资源的定义,包括由地质作用形成,具有利用价值,状态为固态、液态或气态的自然资源。矿产种类和分类详细见附录《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新发现的矿种需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各类矿产资源的分类,其中包括:(一)能源矿产:煤、煤成气、石煤、油页岩、石油、天然气、油砂、天然沥青、铀、钍、地热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第六章,主要阐述了对于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其中,第四十二条明确了不同类型的罚款标准。对于未经许可擅自采矿、进入特定矿区、开采保护性矿种的行为,罚款额度为违法所得的50%以下。超出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的,罚款额度为违法所得的30%以下。
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所制定的具体执行规定。这些规定旨在明确矿产资源的定义、分类、所有权、勘查与开采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以及违反相关法规的法律责任。细则首先定义了矿产资源,它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各类矿产资源的分类,其中包括:(一)能源矿产:煤、煤成气、石煤、油页岩、石油、天然气、油砂、天然沥青、铀、钍、地热等。
第一条规定,此细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的,明确了矿产资源的定义,包括由地质作用形成,具有利用价值,状态为固态、液态或气态的自然资源。矿产种类和分类详细见附录《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新发现的矿种需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概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勘查和开采需遵循严格的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需申请勘查许可证,采矿则需申请采矿许可证,以经纬度划分的区块作为基本管理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对矿产资源法的补充和细化,旨在规范和管理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保护资源的合法权益,促进可持续利用,加强监管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具体解释和细化,旨在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矿产资源的管理和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矿产资源勘查活动需遵循国务院的勘查登记管理规定,首先进行申请、审批和勘查登记。对于特定矿种,同样需要按照国务院的特别规定进行申请、审批和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第六章,主要阐述了对于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其中,第四十二条明确了不同类型的罚款标准。对于未经许可擅自采矿、进入特定矿区、开采保护性矿种的行为,罚款额度为违法所得的50%以下。超出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的,罚款额度为违法所得的30%以下。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安全监管总局 《对矿产资源进行整合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下发以来,各地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在优化矿山开发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改善矿山安全生产状况和矿山生态环境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的要求,各省(区、市)在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中,结合本地实际,做了大量的工作,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正在有序稳步进行。
调解不成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精神,按照采煤采气一体化、采气采煤相互兼顾的原则,支持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生产企业综合勘查开采煤层气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