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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全文(矿业权租赁)

发布时间:2024-08-19

包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3修订)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在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固阳县以及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的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并且涉及到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和安置的情况,将参照执行包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具体执行细节可参照第四十七条所述内容。

3、包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旨在强化对城市拆迁活动的规范化管控,保障所有涉及方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建设项目有序进行。该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和白云鄂博矿区、石拐区内的国有土地上进行的房屋拆迁,其补偿和安置事宜均需遵循本条例的指导。

4、包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章主要规定了拆迁过程中的补偿与安置措施。拆迁人有义务根据条例给予被拆迁人补偿,补偿方式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具体金额由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和建筑面积等因素决定,并参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违章建筑和超出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通常不予以补偿。

5、包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第二章详细规定了拆迁管理的各个环节。第六条指出,只有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房屋拆迁。

6、在包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中,法律责任章节对违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定。对于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的行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予以严惩,要求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对每平方米20元至5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按被拆迁房屋面积计算。

邯郸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2002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的有效利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内的各种所有制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的有效利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扩大机械化清扫面积,改进垃圾、粪便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手段,提高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能力,逐步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邯郸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办法(1995年6月12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2002年10月30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2010年12月20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正)。邯郸市市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9月14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邯郸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运输散装和流体货物的车辆不采取密封、包扎、覆盖措施造成漏、撒的,市容环境卫生执法人员可责令停车,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污染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一元至五元的罚款。”本决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2019年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1、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3、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305号令)和《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省政府17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4、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有利于城市改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 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5、第一条为加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收集体土地和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石家庄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单位和个人承租公房,必须先办理租赁手续,方可进行使用。承租人从办理租赁手续之日起满一个月,无正当理由不使用的,出租单位则视为自动放弃租赁权,另行分配。承租人终止使用房屋时,应提前声明或书面通知出租单位,并办理退租手续,按时交验房屋及设备。

一)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当地城镇实际居住;(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另外,单身(含离异)申请人须满35周岁;离异时间须满2年。

第一条 私有房屋的租赁,须由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协议(合同)。言明使用性质商定租金、租期和有关问题,并报房产租赁交易部门备案。第二条 私房租金计收,按《石家庄市房屋租赁议价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得高价出租或另要钱物,承租人要按期交租,不得拖欠。

根据《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公有房屋需经过公开招租程序,并按照市场价确定租金。同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5年,且需实行动态管理。《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管理办法》于2011年发布,是对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项制度。

公有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公有住房租赁工作,加强公有住房管理,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单位公有房屋租赁是指将本单位产权和使用权的公有住房租赁给部分无房或困难职工,解决临时性居住的行为。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租赁合同 第三章租赁登记 第四章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转租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