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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发布时间:2024-08-19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规划内容简介

1、矿产资源规划则是对整个行业的长远发展进行规划和管理,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无论是采矿工程、地质工程专业的本科生,还是科技人员、研究生和教师,或者对国土资源部门的专业人员,该教材都具有极高的参考价值。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规划基本信息》是由邢立亭、徐征和、王青三位作者共同编著的一本专业书籍。该书由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具有唯一的ISBN号:9787502444563。它在2008年4月1日首次发行,是一本具有很高学术价值的著作。全书共包含189页的内容,采用平装形式,尺寸为标准的16开本,适合大学教材类别。

3、在十二五规划中,提出的关键目标包括:全面调查资源现状和潜力,提升资源开发效率,加强难利用资源的综合回收,建设示范工程和基地,以及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规划重点关注油气、煤炭、铀矿、金属矿产、化工非金属矿产和尾矿废弃物的节约与综合利用。

4、矿产资源开发区划:规划应当明确矿产资源开发区划,包括矿产资源的分布、类型、储量和开发潜力等方面的信息,以指导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5、本书共包含15篇深度研究,详尽描绘了我国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的现状,旨在提出改进策略和建议。内容涵盖了全国矿产资源的供需分析,深入探讨了矿产资源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定位和关键任务。

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矿产资源规划

盐业管理条例的第二章主要关注盐资源的开发和管理。首先,开发盐资源如海水制盐、岩盐、湖盐和天然卤水制盐,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矿产资源开发、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和相关投资法律的指导,确保合法合规进行。国家对于盐资源开发实行宏观规划,旨在优化布局,有计划地推动盐业生产和化工产业的发展。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 《矿产资源法》第 13 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 133 条规定了矿产资源储量审批制度。

”(2)将《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的“煤炭生产许可证”修改为“安全生产许可证”。取消《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及《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的“煤炭生产许可证”有关规定。

第八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矿产资源;(二)钛、钒、铋、汞、宝石、玉石;(三)矿区范围跨地(市)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受法律保护。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监督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除擅自印制、伪造或者冒用勘査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外,其余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由相关部门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是矿产资源规划?

1、根据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勘查开发利用现状、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对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做出的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安排。

2、【全国性矿产资源规划】是指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国家规划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及其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实施宏观管理的纲领性文件。

3、矿产资源规划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协调社会经济发展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以资源的合理积累、储备、消耗及保护生态环境为主要内容,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用于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以及制定具体矿产资源政策的综合性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4、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总体规划是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的核心,专项规划是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包括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设区的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5、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全国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战略性总体布局和统筹安排。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目标任务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细化和落实。

6、以及实行总量调控的矿产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等)、重点区域(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重点成矿区带、大中型规模以上矿产地、矿集区、矿产资源基地和矿业经济区等)的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及其相关活动做出的统筹安排,是总体规划的延伸和细化。

制定和实施矿产资源规划

对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的政策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以国家、省、城市的法律法规为主体的有关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的内容、程序等方面的规章,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在《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提出的“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依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不符合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有关要求的矿产资源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国家计委和地矿部应当予以纠正;二是对于纳入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并划定了规划开发范围的矿产资源,逐个矿区制定“矿产资源规划意见书”,并通过监督落实“规划意见书”的要求来确保全国规划目标的实现。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政策 制定相关政策的基本原则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改革地质勘查体制,实现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分制运行。

矿产资源形势分析是指在相关统计资料和大量实际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现时或未来一定时期内矿产资源供需形势的客观分析和科学预测,并提出矿产资源利用与配置等方面的政策建议。

【地区性矿产资源规划】是指省级、市(地)级、县级和跨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规划。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制定和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政策 该局负责制定和执行舟山市的自然资源和规划政策,以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城市的合理发展。这包括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等,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指导和保障。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为了有效管理矿产资源,确保其合理调查、勘查和开发利用,以及环境保护,我国出台了一项重要的管理措施。这就是《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的实施细节由国土资发〔1999〕356号文件正式发布。

矿产资源规划的核心理念是坚持“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自然资源,保持良好生态环境”的国策,遵循“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它是各级政府管理矿产资源的指导性文件,其目标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中,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矿产勘查开发的重要工具,是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二章规定了规划的期限和编制频率。规划期限通常为五年,展望十五年,每五年编制一次,必要时可进行修订。规划编制需遵循一系列原则,如符合国情、地区实际与经济发展需求,平衡经济效益与环境保护,兼顾开发与保护,以及遵循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障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办法。

矿产资源规划的执行具有严格的规定。一旦批准,各级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需在政府领导下,全面负责规划的实施,各部门需给予配合和支持。在实施过程中,若需修改规划,应由原编制机关提出方案,按原批准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