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
负责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矿山地质保护,防止地下水污染,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理。1 收益征收和资金管理,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收,参与资源性资产管理和权益分配。1 推进科技进步,制定科技发展战略,组织重大科技项目,促进信息化和对外合作交流。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区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区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设有多个内设机构,各司其职,确保资源管理和行政工作的高效进行。(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包括文电处理、综合会务、接待、机要、档案管理等,同时承担信息、安全、保密和新闻宣传等工作,以及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综合事务。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综合会务、接待、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和新闻宣传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综合业务与协调处理等工作;统筹协调厅信息化和政务公开工作;牵头负责国土资源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在土地资源管理方面,广西壮族自治区将加强土地供需的调控和总量平衡,坚决执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这旨在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土地市场的稳定,同时保护环境和公众利益。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得到整体强化控制,以实现长远的可持续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规划院创建于1997年,是广西国土资源厅直属的社会公益性、基础性、技术性事业单位。我院的主要职责是为广西土地、矿产和海洋管理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支撑和服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条 沿海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海洋环境保护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公布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辖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北部湾围洲岛北端至海康县流沙港以西20米水深以内的海域为二长棘鲷幼鲆和幼虾保护区。北半部禁渔期为十二月十五日至次年五月二十日,南半部为正月十五日至五月二十日。禁止底拖网渔船和拖虾渔船进入生产。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毗邻海域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北海银滩生态环境,规范北海银滩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北海银滩保护范围内从事岸线、沙滩、海域、林木保护以及开发建设、旅游观光、生产经营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污染和其他公害防治,《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条例。海洋污染防治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毗邻海域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办法。
2、第一条 为加强海域的综合管理,保证海域的合理利用和开发,提高海域使用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整体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4、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编制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和公布后实施。
5、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6、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的保护,规范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等法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管辖区域内从事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